
问题1:现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怎样规定的,从何时执行?
答复: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[2018]41号)的规定,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共有6项,即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支出。具体扣除标准如下:
(1)子女教育: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,1000/月/孩;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扣除,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标准100%扣除,也可选择分别按标准50%扣除。
(2)继续教育:学历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除,同一学历(学位)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;资格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年度按3600元定额扣除。
(3)住房贷款利息:首套住房贷款利息、实际发生年度、标准 1000元/月、扣除最长时间240个月。
(4)住房租金: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,标准:直辖市、省会城市、计划单列市等等,1500/月;人口100万以上城市,1100/月;人口不超过100万城市,800/月。
(5)赡养老人: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独生子女2000/月,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额度,可平均分摊、约定分摊、指定分摊,但个人最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。
(6)大病医疗: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,个人自付超过1.5万元部分,限额8万元内按办理年度汇缴时扣除。
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问题2:在新个税政策实施后,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?
答复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64号)的规定,关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,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自行选择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,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,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,单独计算纳税。自2022年1月1日起,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,应当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问题3:配偶已死亡,纳税人继续赡养配偶父母,是否可以把配偶父母计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?
答复: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三条: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,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第二十九条:本办法所称父母,是指生父母、继父母、养父母。本办法所称子女,是指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继子女、养子女。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,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。因此,赡养配偶父母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。
问题4:兄弟姐妹中有缺少自理能力无法赡养老人的,自己是否可作为独生子女享受专项扣除政策?
答复: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规定,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,按照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。兄弟姐妹中有缺少自理能力无法赡养老人的,不符合独生子女要求,不可以作为独生子女享受专项扣除政策。
责编:刘艳萍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桂阳县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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